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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31 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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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第3點修正敘述, 以下
在相同外在負荷作用以及相同材料 ( 彈性模數相同 ) 之條件下 , 採用最大剪應力破壞理論 ( Tresca破壞理論 ) 所計算出來的安全係數大於畸變能破壞理論 ( von-Mises破壞理論 ) 之安全係數, 因此在Tresca破壞理論下, 材料內部所誘發之工作應力 ( 容許應力 ) 會較大, 相對的物件所需的斷面尺寸會較小, 但由於剛性的考量, 可以將物件的尺寸放大些以降低其內部誘發之工作應力來抵抗外在負荷的作用, 當然放大的尺寸並不會毫無緣由的加大許多, 因為已經有破壞理論基礎下所計算出來的一個指標值, 依據指標值來放大材料尺寸, 在成本考量上是可以允許被接受的範圍.
其次, 在畸變能破壞理論 ( von-Mises破壞理論 ) 下, 材料內部所誘發之工作應力 ( 容許應力 ) 會較小, 相對的物件所需的斷面尺寸會較大, 基本上無須再將材料尺寸加大, 但若成本上的考量沒有過於斤斤計較, 為了能較安心些, 仍然可以將材料尺寸稍微放大些, 但無論如何放大材料尺寸, 都來的比用感覺或經驗判斷來的可靠安心, 因為已經由破壞理論計算出合理的安全係數值作為設計上選用材料及尺寸的指標作為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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